池州市制定《关于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方案》

01.03.2016  16:33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四个全覆盖”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1号)要求,池州市市委办、市政府办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方案》,从十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审计对象。按照分级负责、党政同步审计的原则,明确市审计局负责审计144位市管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

二、审计周期。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每位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至少审计一次。

三、审计重点。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重点审计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和分配、重要国有资产资源管理、重大投融资管理和绩效、机构设置和编制使用等情况。

四、审计时限。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6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区)公检法机关和副县级建制镇、园区以及江南产业集中区等五个管委会所属独立核算部门市管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2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属国有企业一般5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计力量。统筹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社会审计力量和整合审计机关现有资源,集中统一调配。

六、审计方式。建立以审计机关为主导、主管部门自审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集聚的部门和县(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县(区)公检法机关和副县级建制镇、园区以及江南产业集中区等五个管委会所属独立核算部门市管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市审计局授权县(区)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审计一般以离任交接的方式进行。

七、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的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结果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程序公开。

八、跟踪落实。建立健全整改跟踪机制,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纳入各级政府督办事项。建立整改清单“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追责问责。

九、成果运用。加大审计成果向有关同级监督部门、主管部门的通报力度,做好与巡察工作的衔接;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使用、年度考核、薪酬兑现的重要依据。

十、组织领导。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听取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