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领导干部不落实 “两个责任” 终身追责
今后,如果有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形发生,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将被追究主体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纪委班子及其成员将被追究监督责任……近日,安徽省委印发《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昨日,安徽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悉,《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含党组)、纪委(含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还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
安徽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李猛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办法规定了两种责任追究情形,对于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侵害群众利益;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不配合巡视工作”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有“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查处不力”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纪委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
对于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处理;对于班子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对从轻和从重的情节作出规定,并要求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承办机构,对提出问责建议、开展调查、落实问责意见和运用问责结果等作出规范,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
[ 编辑: 关子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