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领导干部不落实 “两个责任” 终身追责
新安晚报 安徽网 ( www.ahwang.cn )讯 今后, 如果有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形发生, 党委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将被追究主体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 纪委班子及其成员将被追究监督责任……近日, 安徽省委印发 《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 《办法》)。昨日, 安徽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 《办法》 进行了解读。
据悉,《办法》 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含党组)、 纪委(含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还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
安徽省纪委副书记、 省监察厅厅长李猛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 办法规定了两种责任追究情形, 对于有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 落实 ‘一岗双责’ 不到位; 侵害群众利益; 领导、 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 不配合巡视工作” 等 10种情形的, 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 有 “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 措施不得力;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和 ‘四风’ 问题查处不力” 等 10种情形的, 要追究纪委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
对于领导班子,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处理; 对于班子成员,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或者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 对从轻和从重的情节作出规定, 并要求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 承办机构, 对提出问责建议、 开展调查、 落实问责意见和运用问责结果等作出规范, 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