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

13.10.2016  19:20

  中安在线讯 记者10月12日从安徽省妇联获悉,为深化平安安徽建设,创建平安家庭,积极预防和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我省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加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建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家庭暴力社会报告制度、建立家庭暴力分类统计制度等。争取未来2—3年,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综合干预机制更加完善,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成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家庭暴力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公安机关将及时处警制止家暴行为

  遇到家暴及时拿起电话报警,警察叔叔将迅速赶来保护你。根据《意见》,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家庭暴力报警应当及时处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属刑事自诉范围的,告知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实施者,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查访监管教育家庭暴力加害人。

  人民法院将完善立案绿色通道,加强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完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适用规则,依法定罪处罚,有效打击家庭暴力犯罪。注重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省将积极推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民法院将积极总结审判经验,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工作实施意见。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人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加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建设

  遇到家暴无处可去该怎么办?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应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等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及时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加强对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救助制度,规范入站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经有关部门许可兴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及设施。

  司法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家庭暴力司法鉴定的监督,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要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的鉴定意见。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和督促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形式可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我省妇联组织将加强“12338”妇女维权热线、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畅通维权渠道,做好对家暴受害人的投诉受理、求助帮扶、心理辅导、婚姻家庭问题调解等工作。工会、共青团、残联、未保办等应充分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加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女职工、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救助。

  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公益热线作用,为未成年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心理咨询和援助。医疗卫生机构应完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服务,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培训和指导医务人员提升预防家庭暴力的意识,对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就诊者,做好详细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和保存相关证据等工作,并协助做好案件调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工作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公民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捐赠或救助服务。

  探索建立家庭暴力社会报告制度

  我省将鼓励家人、亲朋、邻里和社会成员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遏制家庭暴力发展苗头;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鼓励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以及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等群体发挥各自优势,当发现有疑似家庭暴力行为时,及时举报并参与预防和制止,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成员加入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行列。

  建立家庭暴力分类统计制度

  根据《意见》,我省将充分发挥统计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的统计监测作用和分析优势,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制度,根据性别、年龄等实行分类统计。人民法院、公安、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分别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记者 汪乔)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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