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顾客坐翻凳子打翻锅 烫伤服务员由谁负责?
体重200斤的顾客在大排档吃饭的时候,坐翻了凳子,并不小心将隔壁摊位的大汤锅打翻,100多度的汤水溅在了服务员身上,造成其双下肢烫伤3%。服务员受伤谁之过?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据李梅(化名)诉称:王龙(化名)在高新区从事大排档经营,而自己则在王龙家隔壁的摊位上帮忙。2013年10月23日,一名顾客在王龙经营的大排档吃饭,由于板凳不结实,存在严重瑕疵,顾客摔倒在地,并将隔壁摊位的汤锅打翻,导致汤锅中的热汤将自己烫伤。
经医院诊断,李梅双下肢烫伤3%,无法行走。王龙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再也不管不问。为此,李梅将王龙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对于李梅的诉称,王龙则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店里的凳子结实耐用,并不存在瑕疵和质量问题,主要是当天摔倒的顾客有200斤重,坐倒了凳子。而且,汤锅是隔壁摊位家的,李梅就在隔壁摊位家打工,理应知道直径20厘米的煤炉上放置直径45厘米的汤锅,且里面装有100多斤100度的汤水存在安全隐患,李梅和隔壁摊主也应当承担责任等。而且,王龙表示,事发后,他还垫付了1500余元的治疗费用。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龙作为大排档经营者,其对在自己摊位就餐的顾客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李梅并非王龙摊位的顾客,不属于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被保护人,故李梅主张由王龙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伤害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李梅的诉讼请求。
李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龙作为大排档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梅虽非王龙摊位的顾客,但其紧邻其摊位经营,存在受到王龙违反注意义务产生的潜在危险,也是王龙可以预见的因其违反注意义务产生危险而可能受害的人,故应当纳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最终,法院酌定王龙对李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改判王龙赔偿李梅经济损失3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