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男子非法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犀牛角 获刑五年

07.02.2015  14:22

犀牛角系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极大的药用价值和收藏价值,但是又由于犀牛角的稀有,现今市场上犀牛角的价格已经逐步逼近黄金价格,然而个别人利用其昂贵价值,非法买卖犀牛角。6日,记者获悉,被告人吴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吴长征通过QQ聊天软件与QQ名为“渴望”联系,准备出售一件犀牛角。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吴长征准备以32万元的价格出售犀牛角。在交易过程中,陈福修(另处)等人乘被告人吴长征不备,将犀牛角抢走。后陈福修及被告人吴长征等人被抓获。该犀牛角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犀牛角制品,参照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标准执行,价格25万元/千克,重2.581千克,其价值为645250元整。另查明,当日晚上,被告人吴长征的朋友曹振峰报案称,吴长征的犀牛角被抢,后被告人吴长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3月6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长征非法收购并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因在诊所治疗,其朋友报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未遂情节,一贯表现良好,需照顾家庭,同时又是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孟子雯 记者 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