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青阳县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16.12.2014  12:42

      12月12日,池州市青阳县委常委召开会议,研究通过了《青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会前,县安委会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县委政府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正式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责任,除共同责任外又分别明确规定了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7项职责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11项职责。
      规定要求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学习调研、检查督办、通报约谈、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