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伤情被忽视 赔偿再次起波澜
雇员受伤,雇主支付医药费,看似已经完结的问题却因雇员伤情被忽视再起波澜。近日,烈山镇居民李敏莉因丈夫脚踝伤情向雇主赵强索赔遭拒,于是来到烈山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在司法所人员的调解下,2月28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春节前一个月,李敏莉的丈夫受雇于赵强,帮助其修建自住房屋。由于上料时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头部受伤流血,右脚跟肿起。赵强随即拨打了120,将李敏莉的丈夫送去医院医治头部的伤,并支付医药费1000余元。对于李敏莉丈夫右脚所受的伤,当时双方均没在意,以为吃些消炎药,过些天就会自然消肿。
然而到了2月8日,李敏莉丈夫的脚伤不但没好,反而完全不能行走,这才想起来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脚踝处的跟腱断裂,只能住院治疗。李敏莉认为,丈夫所受的伤是因为帮助赵强修建房屋造成的,应当由赵强承担一切费用。当李敏莉再次找到赵强,要求他支付其丈夫治疗脚部伤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时,赵强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用,不会再支付任何费用。
受理申请后,烈山司法所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并积极联系赵强并邀请其所在的村调委会主任帮忙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月27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来到司法所进行了现场调解,但双方就赔偿的数额存在分歧。考虑到赵强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近两天的耐心调解,2月28日,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赵强一次性向李敏莉的丈夫支付赔偿款12000元。(文中人员均为化名)(淮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