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产拒执行 深陷囹圄终履行
安徽法院网讯 2014年5月7日,青阳县绿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绿通公司)与合肥金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伟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由绿通公司向金伟公司提供玻璃钢管及涂塑钢管等产品,全部货款应在2014年6月10日前付清。合同到期,经双方结算,金伟公司共欠绿通公司货款623616元。经绿通公司多次催讨,金伟公司仅支付120000元。2015年4月21日,绿通公司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令金伟公司偿还绿通公司货款503616元及利息,但金伟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2015年8月28日,绿通公司向青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金伟公司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但金伟公司拒收退回,且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2015年9月17日,法院依法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金伟公司账户存款208700元予以扣划,此后该账户无任何资金进账。2015年11月10日,青阳法院执行人员从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包河区分局调取被执行人缴税记录,发现被执行人金伟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缴纳税款139528.14元,而其缴税账户一直处于冻结状态。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金伟公司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来往商业资金,以规避法院执行。执行人员立即决定追加被执行人金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股东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冻结了胡某、王某的个人账户,同时向其二人发出传票。经法院执行人员讯问,王某承认其是金伟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其与金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系夫妻关系,金伟公司也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法院依法冻结其公司账户后,王某一直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工程款。2016年2月4日,青阳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3月1日,青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3月8日,因王某主动履行义务,偿还绿通公司剩余货款及利息,并取得绿通公司谅解,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