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部门发布提醒 防暑降温费发放超额需缴税

15.07.2015  18:23

随着 天气 正式入伏,高温热浪滚滚袭来,很多单位开始发防暑降温费。昨日,记者从省地税部门获悉,如果职工福利费(包含防暑降温费在内)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职工固定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还需要缴纳个税。

税务部门提醒,按照最新通知,列入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符合固定发放的福利补贴,还是应按照规定限额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当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