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镇卫生院孕检人员不具资格 胎死腹中医院担责

16.09.2014  16:40

  一乡镇卫生院使用无医师资格人员给孕妇做产前检查,在产妇生产出现紧急情况时,因处置不力致使胎死腹中。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产妇的终身遗憾却无法弥补。

  据了解,阜南县村民吴君怀孕后,一直坚持到其临近的镇卫生院做产前检查。至2013年8月10日,吴君先后在该镇卫生院做了9次产前检查,均未被告之胎儿存在问题。同年8月18日,吴君到该镇卫生院待产,仍由给其做孕检的医生王红接待。当晚11时许,王红给吴君检查后说是顺产。但当吴君进入生产状态时,王红说是婴儿屁股先出来,属难产。随后,王红即联系车辆并陪同吴君转入该县医院急诊,次日晨6时许,吴君娩出一死胎。

  事发后,王红承认给吴君接诊,而调查证实王红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因涉及赔偿协调未果,吴君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卫生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卫生院辩称其对吴君在生产时,不仅没有进行任何诊疗活动,且其医护人员在发现紧急情况后,积极帮助原告转院,因此认为原告吴君小孩死亡与被告医护人员诊疗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

  阜南县法院经对该案审理认为,原告吴君怀孕后多次到被告处进行孕产检查,被告卫生院违反规定,让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上岗执业,致使吴君误信王红具有医师资格,即将分娩时又去卫生院找王红检查接生。同时,在吴君出现羊水破裂、胎儿脐带脱出情况下,王红未采取必要医疗措施,使吴君分娩出死胎。遂依法推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原告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卫生院赔偿原告吴君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1266.02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未上诉。(文中人名为化名)。

  【说法】人命关天,在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方面,来不得任何疏忽、闪失和大意。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来讲,在开展执务活动中,务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该案被告卫生院,明知其在岗人员无执业资质,却安排其做超出其法定资格能力的执业活动,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阜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