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通报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30.09.2017  22:45

一、阜阳颍州区三塔镇盛庄村党总支委员、计生专干刘艳违规操办“升学宴”问题。 刘艳为庆贺其子升学,分别于2017年8月26日晚和8月27日中午操办“升学宴”22桌,共收受礼金20500元,其中村民礼金2280元。刘艳身为村党总支委员、计生专干,顶风为其子操办“升学宴”,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刘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解聘村计生专干,违规收受的礼金已责令退还村民。

二、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科员王金良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7年2月4日15时许,王金良(非中共党员)私自驾驶皖K1915警车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北二手车市场”,同其父亲一起在市场内购车,16时30分许王金良驾车返回分局。王金良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公车私用产生的燃油费200元由其个人承担。

三、阜阳颍泉区扶贫办主任王伟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7年3月至7月,王伟违规驾驶或乘坐单位公车上下班,每月领取600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王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追缴违纪资金2400元。

四、阜阳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十里铺镇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尹纯标违规公车私用问题。 2017年9月14日早晨7:40分左右,尹纯标驾驶该镇公车送小孩到城区某小学上学,被市纪委暗访组发现。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经2017年9月17日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研究,给予尹纯标记过处分,公车私用产生的燃油费200元由其个人承担。(阜阳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