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联动“治水” 如何共铸法律之剑?
洪泽湖、太湖、巢湖、千岛湖星罗棋布,淮河、长江、钱塘江(新安江)横贯东西,纵横交错的水网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牢牢嵌合为“唇齿相依”的整体。在5月31日举行的立法协作会上,“采取步调一致的水环境保护行动,通过立法共同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成为与会人员的一致共识。
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已有先例。 2014年,由上海倡导并组织发起、江苏后期推进,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成功开展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开创了省级人大间立法协作的先河。在沪苏浙皖四地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中,均设专章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并设定了具体的协作条款。
“共同防治大气污染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但相比立法协同‘治霾’,‘治水’的难度更大。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认为,在国务院去年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推进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立法恰逢其时,“关键是要抓住重点、找准抓手,科学确定具体立法项目。 ”他建议以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水十条”实施细则为抓手,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同改善长三角水环境质量。
“三省一市可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为基本抓手,确定立法项目。 ”在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看来,沪苏浙皖四地之间水网纵横交错,区域协作立法可从流域协作立法入手,规定统一的水污染防治保护规划、统一标准的项目准入、严于“国标”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统一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等。
“区域协作立法,仅有共同的条款是不够的,更需要解决实际问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应当提高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的实效性、精细化,“比如排污标准、水质要求、执法联动机制、信息互通等,能否通过地方法规协调起来?”他建议具体立法过程中,可以逐步推动相关环境标准的对接统一,就一些具体问题和困惑、影响整个立法协调性平衡性进行讨论,以提高区域立法协作实效。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中央的统一要求。长三角地区通过立法推进水污染防治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治理措施,是可行的。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表示,地方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也要考虑安徽与沪苏浙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具体政策设计上体现差别化原则,特别是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要深刻体现。
目前,沪苏浙皖四地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具备良好的法制基础。 “下一步要将区域立法协作具体化、实质化。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认为,可以通过搭建相关部门沟通平台、完善地方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工作机制,尽快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共同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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