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男子购房遭遇霸王条款 提复议被驳回状告市政府
买房过程中,业主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一些条款让人很不理解,多次要求开发商修改合同时,对方却以该合同已经由住建和工商部门备案认可为由拒绝修改。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昨日获悉,铜陵市王先生碰到这样的事情后,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未果,干脆将铜陵市政府推上被告席。
买房遭遇“费解条款”
今年48岁的王先生在铜陵市某机关单位工作,2013年上半年,他看中了安徽奥森置业有限公司在铜陵开发的一套房产,并先后于当年4月和9月两次交付定金和认购款40余万元。当年10月,房产公司向申请人提供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但王先生认真阅读后,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让他不能接受的条款。
“合同提到‘后期施工产生噪声影响,出卖人不负相关法律责任’,这明显是霸王条款,同时还有‘ 《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等欺诈性条款,我认为这些会侵害我的合法权益。”3月20日,王先生向记者介绍说,他多次与房产公司协商要求修改相关条款,但该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过铜陵市住建委、工商局备案认可,拒绝修改。
申请复议未果后起诉
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向铜陵市住建委等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2014年4月1日,王先生向铜陵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认定该房产项目合同存在霸王、欺诈条款;责成被申请人履职撤销该项目合同备案,责令房产公司进行修改。就在当天,铜陵市政府以“商品房买卖属于民事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爱较真的王先生并没有就此作罢。2014年4月9日,王先生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铜陵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当年7月7日,铜陵市中级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王先生不服,于当年7月18日书面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铜陵市中级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错误,并依法撤销铜陵市中级法院此前的行政裁定,裁定由铜陵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铜陵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就此表示,主管机关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备案是为便于管理,并且是在双方签合同后进行的,这种备案不审查合同内容,“所以他的行政诉讼是站不住脚的。若他认为格式合同存在欺诈,可向工商等部门反映。”
今年2月9日,铜陵市中级人员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此案目前尚未判决。 本报记者 朱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