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对象和范围,除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对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都要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意见》要求领导干部五年任期内轮审一遍。科学制定审计计划,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好经济责任审计,做到中长期审计计划与年度审计计划有效结合衔接,保证重点审计对象在5年任期内轮审一遍,其他审计对象采取审计与离任交接相结合,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掌握资金(资产、资源)量大、有资金管理及审批分配权、有经济处罚权等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5年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多的部门单位,及时安排审计。加强部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在5年任期内对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轮审一遍。
《意见》强调审计方式的创新。一是坚持“先审后提、先审后离”制度。对审计对象即将达到任职最高年龄或最高年限,拟调整、交流或退休离任的,应在离任前安排审计;对任职满三年的,有提拔使用意向的,应及时安排审计。二是强化任中审计。优先安排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除换届等特殊情况,每年安排的任中审计项目数量一般应不低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数量的三分之二。三是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积极探索县、区和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制度,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能。
《意见》进一步规范审计内容、责任界定、审计评价和审计报告。把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和风险管控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与职务消费情况,民生改善、环境治理、生态效益、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均纳入审计内容。
《意见》要求强化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严格审计处理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审计约谈等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重,或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经济活动存在管理隐患,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进行审计约谈,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帮助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审计整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审计机关要将审计报告在被审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通报,让群众参与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对审计查出案件和线索的查处力度,运用审计结果开展警示教育。
《意见》强调,要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推进。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二要加强配合保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检察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支持和保障审计工作,形成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审计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较真碰硬,不断推进审计创新,完善审计制度,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高效、规范运行。三要加强财经纪律教育。各党委(党组)要把财经政策法规和经济责任相关知识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列为部门单位集中培训的内容,适时组织经济责任知识和财经法规的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律和财经纪律观念,提高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四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强化审计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审计部门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着力提高和保证审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