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中院节前“三优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1.01.2015  13:06
 

  安徽法院网讯    春节将至,在这一农民工讨薪潮高发的时间节点上,铜陵中院针对农民工讨薪维权实行“三优先”原则,即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在第一时间运用法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纠纷激化,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优先立案。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尽快立案;农民工一方直接起诉,立案时不能直接地、准确地界定为劳动关系的,按照普通民事案件优先受理,并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困难农民工提出司法救助请求的,按照减、免、缓缴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尽快给予办理。

  优先审理。在优先审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中,要求法官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指导,帮助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基层法院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在依法审理的情况下做到尽快结案。

  优先执行。在执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求及时办理,尽快执结;农民工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担保债权以及其他普通债权;建筑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给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