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中院明确环保庭工作职能和受案范围

21.10.2016  21:34
 

  安徽法院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坚持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扎实推进铜陵市委确定的全市九项重点改革项目之一——“以环境保护审判庭为抓手,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日前,铜陵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工作职能和受案范围》。

  环保护庭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审理铜陵市辖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的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对基层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等四个方面。受案范围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16项案由,民事案件主要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和其它涉及环境保护的纠纷等三大类12项案由,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因行政相对人不服环保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等3项案由。

  下一步,铜陵中院将积极依法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把案件质量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平。统筹发挥判决与调解的作用,通过环境资源审判确立规则、统一尺度、弘扬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