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中院出台《规定》规范法官行为

13.05.2015  11:09
 

  安徽法院网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方式,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构建法官与律师、中介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铜陵中院于日前出台《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中介组织交往行为的规定》,其中规范法官与中介组织的交往行为在我省法院尚属首次。

  《规定》全文共15条,要求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中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

  禁止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中介组织的请吃、请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具体包括:不得向其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其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其委托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不得要求其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其借钱、借房、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

  禁止法官向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禁止法官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代理人)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或执行工作的干涉和影响;禁止法官为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介绍、宴请与案件有关的法官,为其打探案情、疏通说情、转送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

  禁止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代理人)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禁止法官在案件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和审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中介组织。

  禁止法官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代理人)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禁止法官从本院离任后,在两年内以律师(代理人)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担任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禁止本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担任本院及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禁止法官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代理人),或在办公区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代理人)。法官、庭长因案件确需在办公区域会见的,应经庭长、分管院长批准,并由二人以上共同会见。

  《规定》在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中介组织之间划出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官一旦违反《规定》,将视其情节和影响,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