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铁腕反腐 用沉甸甸的成绩单取信于民
滁州市委原书记江山,淮南市委原书记方西屏,省商务厅党组原书记、原厅长曹勇,安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范先汉……一个个应声“落马”的贪腐者,写进了安徽省铁腕惩腐的成绩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徽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326727件次,立案7335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8892人,其中,涉及厅局级干部案件102件,县处级干部案件1425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311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获得群众点赞。
2016年10月,该省统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2.6%的受访者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创新制度改进执纪审查形式
“从拟定初核方案,到立案审查,再到提交审理,几个月以来,通过参加第五纪检监察室的执纪审查小组工作,我不仅在实践中熟悉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执纪审查能力,而且为以后在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干部于晓冬告诉记者。
这是安徽省纪委在派驻纪检组进行试点,改进组织制度,试行由办案骨干组建团队开展执纪审查的新形式。
在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上,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刘惠强调,要创新组织制度,调整内设机构,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职责分开。
通过几个月的调研、摸索,目前,该省在37个派驻纪检组中成立了10个执纪审查小组,在省属高校和企业各成立了3个协作组,共成立16个执纪审查团队。这些团队在省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的带动下,集中参与执纪审查,而派驻纪检组、高校和企业的纪委则负责日常监督。
“派驻机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开展具体执纪审查业务相对较少,手段和设施也存在不少困难。”省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胡郡介绍,“我们室成立了1个执纪审查协作组,5个执纪审查小组,目前授权4个执纪审查小组参与相关案件初核、立案、审查工作,已初核6件,其中3件已立案。执纪审查小组成员业务能力提高很快,同时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有了进一步的熟悉和掌握。”
探索改革助力基层反腐
“不少基层纪委一年不办一件案件,甚至常年零案件。”颍泉区纪委第三乡镇工作室主任李孟辉表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人事、财务等方面对同级党委有很强依附性,多年来存在着不敢监督也无力监督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安徽省各地通过建立协作片区和乡镇纪检工作室的方式整合执纪审查力量。
早在2014年10月,阜阳市纪委就对基层监督执纪模式进行了探索。在保留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设置的基础上,成立了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室。每个工作室负责2至6个乡镇,配备4至6名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设在其中一个乡镇(街道)。李孟辉表示:“改革大幅提升了执纪审查效率,一改以前‘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我们可以放心啃‘硬骨头’、查身边事。”
综合分析用好“四种形态”
省经信委原巡视员、党组成员沈毅因为兼职取酬等违纪问题被立案审查。在组织调查期间,沈毅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本人主要违纪事实,主动改正错误、上缴违纪所得,认错态度较好,最终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是该省综合分析“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宽严相济、分类处置,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典型案例。2016年以来,该省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59081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6944人次,占处理总人数的45.6%;第二种形态25287人次,占处理总人数的42.8%;第三种形态和第四种形态共6850人次,占处理总人数的11.5%。“执纪审查的绝大多数是前两类,党纪重处分和涉嫌违法的只是少数和极少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格局逐步形成,取得了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郝家福表示。
“‘四种形态’使我们从过去只盯少数、盯违法,转变盯全体、盯违纪,管党治党不是松了,而是更严了。”今年3月,在省纪委举办的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专题业务培训班上,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张耀恒表示,“培训对‘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考量因素及方法理念进一步明确,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从本地的政治生态出发,抓早抓小,有了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池州市委原副书记王强拟任池州市长,公示期间,省纪委收到省检察院移送的王强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线索。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共同了解后,省委取消了王强池州市长人选资格。省纪委及时对王强立案审查,查实王强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多项纪律,给予王强开除党籍处分。
在抓早抓小的同时,各级纪委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同时,强化纪律审查特色,制定出台了《委厅机关关于对自办涉刑案件先行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意见(试行)》,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先行作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