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斌:关于供销社深化改革的思考

13.05.2014  18:40

关于供销社深化改革的思考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 监事会主任 钱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在过去35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供销社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将继续抒写改革发展的新篇章。

    一、改革的实践与发展

    以史为镜可知兴替。1949年6月,我省于屯溪成立了皖南合作总社;1950年5月,于合肥成立了皖北合作总社;1952年9月,皖南、皖北合作总社合并,在合肥成立了安徽省合作总社,统一领导全省的供销、消费和手工业合作社事业。其间,1958年和1970年,因“大跃进”和“文革”等原因,两次同当时的商业局合并。1975年9月,省委提出省供销合作社从商业局析出,1983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更名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行政单位改为经济组织。

    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全国供销社系统一系列职能和任务,使得供销社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作为政府行政单位,作为“第二国营商业”,供销社在服务“三农”、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来,供销社从1982年开始,按照中央几个1号文件要求,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县以上供销社退出政府序列,经费来源由财政供给改为向所属企业收管理费,所有制性质由全民变为集体,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此外在农民增资扩股、劳动人事制度、承包经营、社企分开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措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对维持供销社生存、队伍稳定、服务“三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物资的丰富、市场逐步放开的冲击,供销社在原有体制下的修修补补,已经难以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要求,其间也采取了“四放开”、“五突破”、“六发展”、“租壳卖瓤”等措施,依然不能摆脱衰败的命运,以致出现了全国供销社系统从1990-1999年10年巨额亏损,供销社又到了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1999年全国总社悲壮的喊出了“供销社不消灭亏损,亏损就消灭供销社”的吼声,带领全国系统脱胎换骨、壮士断腕、打破“三铁”,起死回生。我省供销社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产权制度改起,全体参与、身份置换、产权多元、组建新体。此后,经历了“四项改造”、“新网工程”建设、加强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县以上社纳入参公管理、经费预算拨付等措施,管理队伍逐步稳定,经营队伍日益加强,商品购销迅速扩大,自身实力不断增强,服务“三农”渐有成效。2013年全省系统商品销售总额    1622.24亿元,实现利润33.2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2.48%和43.45%,比改革之初的1982年分别增长37倍和33倍。从战略上讲已经走出了困境,走进了改革发展的新天地。

    从以上对供销社历史和改革历程的简要回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说明中的这句话,深刻阐明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历史性决策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必然性。这也深刻揭示了供销社在改革之路上的所处困境、艰辛探索、奋力发展的心历路程。如果当时供销社不是面临生存的危机,就不会主动推进改革;如果供销社不在改革中不断深化认识、改修补为彻底的体制机制改革,就不可能实现今天的发展。因此说,改革是供销社免于消亡的唯一抉择;是供销社走向新生的至上法宝;是供销社发展壮大的源头活力。

    二、深化改革的职能定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又必须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对于供销社来说,改革发展也同样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等。供销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深刻把握改革的这些新特点,进一步理顺供销社同政府、市场和农民的关系,准确定位,找准路径,深化改革,实现更好的发展。

      供销社自改革以来,方向性定位是准确的,即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在体现“合作经济”的原始属性——“合作制”上,已经发生了较大偏移。这虽然对供销社经济发展未产生大的影响,但对供销社秉承为农服务宗旨,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十分不利的。

    (一)职能定位决定自身性质和发展方向。 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对供销社的定位主要有两个表述。一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定位,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供销社现状的准确判断,并指出了未来的努力方向。但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操作层面,仍然有所困惑,主要有两个原因:1.从合作经济内涵来看,国外的合作经济是特指合作社的企业制度,其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分配原则与股份制等制度有联系,但更有原则区别,有专项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而在我国,国家有关文件虽有涉及,但合作经济依然是一理论概念,不是一种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工商注册也没有这种出资形式,也就是说国家在设定企业法人产权制度时,并未赋予“合作经济”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只能说是混合所有制形式,而不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合作经济”。2.从供销社的实际情况来看,现在能够体现与农民产权联系的就是新办的有农民投资入股的专业合作社,而县以上各级供销社机关只是戴着合作经济帽子的经济组织,各级供销社投资企业都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股份公司。因此,有人说供销社是“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经济组织、企业性质”,这样的描述从某一方面看似乎有道理,但从另一方面看似乎又不像。所以也有人说供销社是“四不像”。尽管从“十一五”到“十二五”全国系统获得长足发展,与这种独特的体制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的是供销社系统总体实现了顺势而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由此看来这四个方面融合在一起的体制条件和政策空间会越来越小,供销社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

    作为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强化,这是供销社宗旨所决定的;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进一步强化,这是供销社性质所决定的,具有排它性。 我认为,供销社作为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层供销社和供销社投资企业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与农民有着直接的产权联结,充分体现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充分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合作经济的本质属性;二是社有企业虽然是股份公司,但其服务范围主要是围绕“三农”展开,属于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三是县以上各级联社是供销社的领导机关,层级之间实行团体社员制,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这三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和促进,共同体现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和支撑着农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这种模式应当尽快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以利其规范发展;这个组织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并逐步朝着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迈进。

  (二)职能定位决定存在理由和生存空间 。供销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就注定必将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在流通现代化方面,成为农村现代流通主导力量;在服务规模化方面,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渠道。这两项重要工作,供销社有优势,在农村,目前还没有哪个组织能取代供销社。但在社会上,目前尚未完全形成这样的共识。 一是 在农村流通方面,商务部门行使领导职能,主导着“万村千乡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现在又在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试点)工作,这些政策从酝酿制定到出台实施,供销社都难以涉足,以致形成供销社既缺少社会影响力,又难以享有这些优惠政策。 二是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农业部门行使领导职能,以粮食生产为核心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在“三农”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供销社虽努力参与,但在总体工作和党政领导的感知中往往湮没于无形。 三是 各级政府仍习惯于按既定模式部署工作和配置社会资源,供销社不是组阁单位,难以跻身其中。 四是 供销社自身实力还不够强大、特色还不够鲜明、发挥作用还不够突出,尚未在全社会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即便如此,中央仍提出要求供销社成为“三个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我认为,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考量,赋予供销社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首先,供销社有着为农服务的历史传承,与农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希望供销社在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其次,深化改革有着现实要求。现在为农服务的政府部门很多,但全方位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只有供销社一家;为农服务渠道很多,但在全国范围内有着完整组织体系的经济组织只有供销社一家。而且随着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进一步增强,供销社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必将进一步拓展,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因此,国务院要求供销社深化改革,成为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定位就有其客观必然性。

    三、深化改革的发展路径

  供销社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围绕职能定位,全面深化改革。这次改革要借鉴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增强针对性和预见性。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增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考量;又要敢于突破、突出重点,切实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全力朝着打造成“三个力量”和“两个体系”的宏伟目标迈进。

  (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努力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供销社实现与农民利益的密切联系,这是性质所决定的。一是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实现与农民的利益联结。由供销社与农民共同出资,建立专业合作社,在产权上形成融合。产权融合是真正意义上的利益融合,是实质上的结合。二是通过恢复、改造和重建基层社,实现与农民利益上的联结。传统的基层社都是由农民社员入股的。有条件的基层社要率先改革,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选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合作,共同投资入股组建或改造基层社,如果暂时做不到,可先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入股基层社。三是通过社有企业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系。社有企业中的大部分都是涉农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实现从流通环节逐步向农产品加工储运、产销对接、资金互助等方面拓展,引导农民开展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并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四是通过各级联社体制机制改革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各级联社作为当地合作经济的领导者,要坚定不移的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一方面大力兴办合作经济联合会或协会,密切与农民组织上的联系;另一方面要当好农民利益的代言人,要把农民的安危冷暖、所需所盼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并竭尽全力帮助解决,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以“新网工程”建设为抓手,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

    从历史上看,供销社一直承担着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供应和农副产品购销的双重任务,由此建立了上下联通的购销网络和遍布乡村的经营网点。其间虽然遭受了挫折,但网络构架、人才队伍依然还在,加之近年来的自身改革和市场摔打,又重新恢复了农村商品流通主渠道的地位,市场份额稳步提升。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是国务院赋予供销社一项关荣而艰巨的任务。此项工程自2006年启动以来,经过8年时间的努力,现已初具规模,有力地支撑着今年全国系统的3万亿销售和300亿利润的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新要求,供销社要加快“新网工程”建设,让广大农民尽快分享现代流通的优质服务。

    1 、在流通方式现代化上下功夫,提升“新网工程”的现代化水平。 首先,要进一步提升各类龙头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广泛运用现代流通方式,让农民群众从中享受现代流通的文明、优质和快捷。其次,要努力增强连锁配送功能,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采购、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努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第三,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实现仓储配送功能的拓展,探索一网多用、双向流通的新模式,建立起社会化、专业化、系列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第四,大力推广电子商务,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促进,让广大农民足不出户就能从现代流通中受益。

    2 、在市场份额的主导力量上下功夫,提高“新网工程”影响力。 一要提升主业规模。各类龙头企业是“新网工程”建设的主力军,必须要“深耕”主业,做大规模,增加吞吐量,扩大影响力,为城乡商品流通发挥关键作用。二要提升资本运营能力。要善于推动优质资源进一步向骨干企业集中,善于运用品牌、信息和管理等优势进行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区域联合重组,实现资本运营能力的提升,加快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三要提升网络覆盖面。要突出县域流通网络建设重点,形成县有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有中心超市,村有连锁便民店的县域流通网络格局,通过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品牌化,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和网络覆盖面。

      (三)以整合资源为重点,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

    农业社会化服务范围大、内容多、要求高,供销社要通过深化改革解决好服务能力不强、规模不大等问题。

      1 、整合资源,在提高服务能力上有突破。 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社最大优势是商品购销,最大劣势是缺少科技服务和产业化经营的能力。这就需要供销社善于发挥自身优势,以现代流通方式为依托,把一切为农服务的各类组织,通过不同形式整合到自己的队伍中来,把一切参与农业产业化的企业团结到自己的旗帜下来,实现社会资源有机整合,变分散为集中,变多头为一头,变小而全为大而全,真正实现服务的系列化、专业化、规模化。

      2 、优化布局,在扩大规模上有突破。 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关键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供销社要围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民生活社区化等新趋势,优化基层组织在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方面的网络布局,通过网点改造、资产重组、社会加盟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建设标准高、服务功能全、管理水平好的集商品经营、科技服务、庄稼医院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尤其要注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为农民提供生活中所需的各种服务。如积极开展 农业科技 服务,解决农业 科技最后一公里”问题;积极提供购物休闲、 文化 娱乐、 养老 幼教、医疗卫生等便利服务,形成县有综合服务中心,乡有社区服务中心、庄稼医院,村有综合服务社的新型服务网络,提供从生产到消费、摇篮到坟墓全方位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

    3 、敢于创新,在农村金融服务上有突破。 当前,应紧紧抓住国家支持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的历史性机遇,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地加以推进。一是积极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供销社牵头,组织农民自愿参加,开展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解决社员生产资金需求和其他生活应急的需要;二是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切实增强供销社在金融领域为农服务能力;三是发起组建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准金融机构,逐步培育服务“三农”的投融资平台。

    (四)以管理资本为主,努力奠定各级联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供销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那就意味着要去行政化。至于如何去行政化,系统内的认识尚不一致。我认为,去行政化,不妨碍供销社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以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做好为农服务工作,成为“三个力量”;去行政化,不妨碍各级联社机关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的既有待遇)继续纳入财政预算,以稳定机关队伍,带领全系统更好地发展;去行政化,不妨碍中央和地方各项政策扶持,恰恰相反,只要供销社系统通过深化改革,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在为农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鉴于此,各级联社要深化自身改革,努力按照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要求,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摆脱“四不像”的窘境,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政府服务“三农”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起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形象。

    供销社作为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的步伐。 一是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机构,落实民主管理体制。 社员代表大会是各级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主要执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研究部署供销社工作,代表供销社对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主要监督理事会对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代表供销社对出资企业行使监督权利。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 (1)实现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到管资本为主的转变。管人管事管资产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管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最重要的是变管“资产”为管“资本”,虽为一字之差,但内涵有着本质区别。供销社要按照这一新的要求,确定与投资企业的关系和责任,构建自身的体制机制,要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奖惩机制,要积极探索社有资本管理的新模式,使之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求;投资企业要明确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和应该承担的资本增值的责任和服务“三农”的职责。(2)实现从条块分割向相互融合转变。全国供销社系统属于同一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加强系统上下级社之间的经济联系,建设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组织体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各省、市、县社之间的经济融合,发挥区域优势,建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经营体系,使供销社有更宽广的视野和更广阔的平台,实现更好的发展。

    (五)以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体系,努力成为政府惠农政策的承接载体。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改革,供销社系统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以基层供销社和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与农民建立产权关系,实现利益联结紧密、群众基础广泛,充分体现了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以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为骨干,形成比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在农村商品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充分体现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宗旨;以县以上各级联社为龙头,一方面加快建设上下贯通、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和管资本为主的社有资本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并形成上下对应的组织体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

    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上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进从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的关键阶段,农村的基本矛盾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在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服务的规模化弥补生产环节的规模不足。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急需在农村培育一个成体系、有规模、能可持续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应该当仁不让,发挥好自身优势,最有条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渠道。

      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真正成为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有效载体。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给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等等。这些新政策都为供销社在为农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拓展的新平台,为供销社服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赋予了新任务。当前,全国总社正在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尽快让“三个允许”落地,使供销社成为强农惠农富农的承接载体,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