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7.02.2015  12:53

  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中,金寨作为我省唯一试点县上榜。

  根据草案,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将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试点将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并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责编:孙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