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法院:及时执结物业服务纠纷

13.07.2016  22:38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7月6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适时公布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执结一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某商贸公司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是金寨县某小区,2014年8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该合同签订时虽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但合同签订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张贴告示,且某物业公司已入住并已提供物业服务。某商贸公司认为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商铺收取的物业费过高,曾以显失公平为由,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诉讼。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某商贸公司具有约束力。该案立案后,经过审理判决,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47788元。到期后某商贸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某物业公司正式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从保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适时快执的原则。执行法官找到某商贸公司要求履行义务,但该商贸公司一直拖延执行,从银行存款查询情况显示,该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依法约谈了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其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告知其若仍不能履行,将把该公司纳入到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将在未来的经营发展中受到诸多方面收到限制,承受失信惩罚。摄于法律的威严,某商贸公司终于同意自动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