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皖商办政法函〔2016〕1028号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商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安徽省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已经2016年第14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2017年1月4日
安徽省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商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省商务部门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商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商务部门承办具体案件的内设机构或依法承担商务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商务执法机构”)向本级商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提出法制审核申请,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商务执法机构向法制机构提出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商务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商务执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制审核。
第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商务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商务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商务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部门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部门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部门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商务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商务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商务执法机构。商务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商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商务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五条 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全省各级商务部门效能建设考核。
第十六条 全省各地商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或确定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具体范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