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1类重大事项须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11月19日召开的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1998年、2010年两次修正。此次修订从去年5月相关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起,省人大常委会历经5次审议,并通过征求意见、立法协商等方式,反复论证修改。修订后的《规定》针对人大履职中的薄弱环节,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具体明确地界定了重大事项范围、规范了操作程序,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21类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的重大措施;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全局性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实施基本国策和发展战略的重大措施;省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重大事项;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关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等;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销省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不适当的执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提请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修订后的这一地方性法规还作出创设性规定,明确“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