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大事项或将举行听证会 或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
政府怎么花钱,不再是领导干部一支笔,批张条子就可以了,花钱之前或将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1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三稿)》。
记者在修改稿中看到,在政府性投资建设方面,按照草案规定,省本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省本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亿元,但涉及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或者对生态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省本级财政资金新增安排政府采购项目两千万元以上的,但因突发事件依法动用省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采购的项目除外;因省人民政府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支出需要增加的;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措债务的,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草案新增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顾问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同时,为保障决定、决议的执行,草案增加规定,对“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以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有关委员会应该进行挂牌督办。
记者了解到,还有19种情形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省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推行综合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五)省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实施情况;
(六)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七)省本级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安排使用情况;
(九)省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省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重要民生工程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十三)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十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五)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的查处情况;
(十八)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