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钓鱼”钓来两年刑

29.05.2015  18:17

家住颍上县的李明辉曾因盗窃被霍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先后三次在长丰县用钓鱼竿盗窃他人财物。经长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明辉日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2年7月25日凌晨许,李明辉伙同他人来到长丰县水湖镇小郑庄,打开闫某家卧室的窗户后,用钓鱼竿将室内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和手机等物品的提包钓走。

2014年8月24日晚,李明辉再次流窜到水湖镇长新路明德小学对面巷内,打开尹某家的窗户,用鱼竿伸进窗户内挑了一个皮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0元和一部手机。同年11月20日晚上,李明辉用同样的手法,在水湖镇老街巷内用鱼竿“钓”出一个内有现金2700元的皮包。

检察官提醒,夏季即将到来,住在平房或者楼房一楼的群众,一定要注意防盗,一是夜晚休息时尽量将门窗关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朱玉胜 赵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