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在宣城砸车盗窃再获刑
皖南晨刊消息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盗窃。近日,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刘某作案用的多功能消防锤和白纱手套也予以没收。
宾馆前汽车车窗被砸碎
去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外地居民张女士到宣城办事,赶到宣城的时候已经到了深夜,张女士将车停放在宾馆的门口,就到宾馆休息了。第二天一大早张女士起床后准备出门办事。走到宾馆门口看到自己车辆时,大吃了一惊。
车辆驾驶室一侧的窗子被人砸碎了,地上和驾驶座上都散落着玻璃碎片。车辆里也有被翻动的痕迹。张女士连忙上车,打开手套箱发现,自己放在手套箱里的现金也不见了踪影。
“现金丢了倒不是大事,但是车子驾驶座的玻璃被砸坏了,让我怎么开出去办事啊,修理的话,又要花不少时间。”张女士见状连忙报了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今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将刘某抓获。在抓捕现场,还发现了刘某随身携带的一把多功能消防锤和一双白纱手套。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砸车盗窃
办案人员在调查时发现,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直到2012年12月刑满释放。
据刘某交代,刑满释放后因为没有收入来源,就想到了砸车窗的办法。作案前,刘某一般都会事先进行踩点,选择一些停放在监控盲区或者路灯阴影处的车辆,等到夜深人静的时候,用多功能消防锤将停在市区的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里的香烟和现金等财物,在2014年3月到2016年1月期间,刘某共砸车窗盗窃财物价值近3000元。
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价值近30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曾因寻衅滋事和犯抢劫罪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刘某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刘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男子疯狂砸车盗窃再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