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采煤沉陷区将搬迁安置65.5万人

23.05.2016  12:03
          5月18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力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21.8万户、65.5万人的搬迁安置任务;到2018年底,完成59个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35%;完成40个重点复垦区的土地复垦任务,复垦土地面积达到310平方公里。完成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建立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政府动用机制;出台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
        《细则》要求,山西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本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在组织实施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实施土地复垦整理、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做到搬迁一个村、复垦一个村、治理一个村。要按照迁出地宜耕则耕、宜水则水、宜林则林的原则,积极推进田、水、路、林综合治理,引导沉陷区居民向集镇和人口聚集区集中,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和多元产业方向发展,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细则》要求,对2014年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和灭失主体留存的采煤沉陷区,各级政府为治理责任主体,恢复治理工程由政府组织实施。2014年以后开采形成的沉陷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煤炭企业为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恢复治理工程。各市、县政府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