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6人死亡案二审开庭
12月22日上午,陈运醉驾致6人死亡案二审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陈运的妻子、妹妹以及受害人家属赶往合肥听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9月8日备受关注的“陈运醉驾致六人死亡案”在蚌埠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市中院一审查明,2014年12月26日23时10分许,陈运酒后驾车回家,在行驶至蚌埠市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撞倒,后连续撞倒被害人徐某、徐某某、李某、汤某、周某,致徐某、徐某某父子2人当场死亡,胡某、李某、汤某、周某4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运在驾驶的轿车撞击行人并驶入路边绿化带撞击到治安岗亭停车后,拦下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并于当天23时50分,在家人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陈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mg/100ml,属醉驾,且事发时,陈运驾驶轿车的行驶速度介于100km/h至108km/h之间。
一审认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在醉酒后驾驶车辆,在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陈运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运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超速行驶,致6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陈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9月15日陈运口头提出上诉,并于其后递交了上诉请求。在上诉状中,陈运称,自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果不及时投案自首,及时地进行血液检测,就无法查实他是否属于醉驾,因而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不予从轻、减轻处罚,违背了刑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同时,虽然致多人死亡,但自己与几名死者素不相识,无仇无怨,主观上绝对不愿意他们死亡。案发后,他深深地后悔和自责,家人积极地筹措支付死者丧葬费用,虽然由于家贫,未能全部赔偿到位,但已是竭尽所能。
22日,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案件定性均无异议。(蚌埠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