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车落水死亡 城管局被判赔偿11万元

22.04.2016  03:11

  中安在线讯 一男子酒后骑车回家,因没有及时转弯失足落入河中溺水身亡,其家人以没有做好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为由将泗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近日宿州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泗县城市管理局赔偿114445.5元。

  2015年8月12日晚,时某与他人一起饮酒吃饭,时某本人大约饮用了四、五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吃饭结束后,时某自己一人骑自行车回家至古汴河北岸边时,没有及时向左转弯,连人带车跌落河底,在颅脑损伤的基础上溺水死亡。其家属认为时某的死亡与泗县城管局疏于管理维护、未尽安保义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泗县城管局赔偿各项损失的50%即343293.50元。后经泗县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点没有保护性护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提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向左拐弯的标志。泗县城管局对该段道路有监督、检查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职责,应担20%的责任。时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注意自身安全,醉酒后骑行自行车,导致自身溺水死亡,其应担80%的责任。对于时某各项赔偿金额经过法院依照相关法规计算,时某的赔偿标准为572227.5元。泗县城市管理局应赔偿其中的20%即114445.5元。泗县城管局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泗县城市管理局作为泗县城市管理的主体,应该认识到此处存在安全隐患,却疏于防范,存在过错,应当对时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所作判决正确,予以维持。(王冲锋 记者 黄娜娜)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王冲锋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