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男子酒后驾车摔伤 法院判同桌人赔偿

26.05.2014  19:58

  朋友13人同桌饮酒,推杯换盏后1人因饮酒过量驾驶摩托车摔伤,伤者将同桌人告上法庭。烈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此案,判同桌人赔偿。

  王杰、李强、张非等14人均系同一厂职工。2013年3月17日,李强为孩子办婚宴,王杰等人当天未能赴宴,3月18日晚,李强在一饭店补办宴席,席间王杰、张非等13人同桌吃饭并有饮酒,李强于席间曾来敬酒。王杰因第二天要上早班于宴席中途离席,无证驾驶一辆机动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受伤,共计住院治疗49天。2013年10月28日,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杰颅脑损伤所致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伤残为七级伤残。王杰损失共计179068.37元,诉至法院,要求同桌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强因孩子结婚宴请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并无不妥,但李强及与王杰同桌饮酒的12人,明知王杰饮酒之后驾驶摩托车存在违法性及一定的危险性,却未能有效地加以阻止,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李强等人对王杰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摔伤受到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王杰本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饮酒对身体的伤害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也应认识到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王杰对其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对王杰诉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李强等人应赔偿王杰经济损失35813.67元(179068.37元×20%),因李强与王杰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遂判决张非等12人每人赔偿原告王杰275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驳回原告王杰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淮北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