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摔伤 向宴请人索赔败诉

01.07.2014  12:50

  一男子接受朋友宴请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摔伤,后欲将其受伤责任推诿到请客的朋友身上,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请客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因其诉讼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亦违公知常理,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阜南县村民项乔和马森是朋友。项乔是从事农村建房施工的包工头,马森经常在项乔承包的建房工地上做木工活计。2013年12月11日下午收工时,项乔觉得工友们劳动一天很辛苦,即安排马森等8名工人到工地附近的饭店用餐,马森参加吃饭并饮酒。饭局结束后,马森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将行人张某撞倒,造成马森和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森无证、饮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马森受伤后送医治疗,支出医疗费3万多元。在马森住院期间,项乔出于友情,给马森垫付医疗费1.2万元。马森出院后,不仅未反思其酒后驾车教训,反将其摔倒受伤的原因归罪于项乔,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项乔承担赔偿责任。

  出于一番好意花钱招待工友的项乔实感委屈,请人吃饭反招官司,让他难以接受。在答辩中坚称自己无过错,反驳马森不知好歹,诬赖好人,拒绝赔偿。

  阜南县法院经对该案审理认为,原告马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且其系无证驾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被告项乔虽安排马森等人吃饭并饮酒,但与马森发生交通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同时,马森无证据证明项乔曾对其劝酒致其醉驾。

  法庭还认为,马森虽然在项乔承包工地上从事劳务,但其不是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无证据证明项乔在其发生的事故中存有过错。因此,马森要求项乔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马森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说法】朋友之间请吃饭喝酒看似小事,但从风险的角度看,并非都安全,因饮酒出事引发的诉讼亦非个别。尤其是酒驾、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社会共识——亲情、友情不能仅仅体现在酒杯中,劝酒、拼酒的习惯需要改变。该案提醒人们,法律只保护合法权益。于法无据的诉求,除耗费精力、增加经济损失、承担败诉责任外,还可能造成亲情、友情的伤害。(阜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