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部署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日前,安徽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合同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买卖等九种类型的合同需要备案,备案的合同样本,提供方需要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样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因高效便捷,在日常消费、公用事业、网络交易和“互联网+”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由于制定格式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地位过于悬殊,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不可避免的出现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甚至成为谋取不公平利益最好的工具,致使格式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增强格式合同提供方依法备案的意识,有效解决“应备不备”的突出问题,为此,安徽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加大合同监管工作力度,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意识,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开展备案情况摸查、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对涉及《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提供合同格式条款经营者,建立健全应当备案经营者的名册、台账,全面梳理排查是否存在应备未备的情况。要加强备案工作指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备案,做到合同格式条款应备尽备。同时,依据自身条件,积极探索与网监部门协同开展网络交易平台、网店合同格式条款的收集整理工作,开展网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推进线上线下格式条款备案一体化。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依法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备未备的经营者,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适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的,要注重行政指导在先原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处罚信息应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针对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要发挥好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与应备案类行业管理部门的配合,广泛征集消费者意见,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形成社会共治局面。要完善系统内部协作机制,加强与各业务条线配合,整合监管执法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升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效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