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安徽省民政厅发布消息,从10月1日起,将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前,民政部和财政部已下发关于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5元提高至365元,中央财政和我省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我省在乡复员军人提标后,抗日、解放、建国后入伍的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9040、8240、80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380元,比国家规定的标准高60元每年。
我省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提标后,抗日战争前、抗日战争期间、解放战争期间入党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360、5640、4680元。
截至2013年底,我省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47万余人,2014年共需抚恤补助经费15.5亿元。提标后,2015年中央财政需增拨我省抚恤补助经费约3亿元;省级需增加配套经费660万元,市、县财政需增加配套经费3000万元。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