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14.10.2014 10:36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10月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从10月1日起,我省伤残人员、城乡“三属”、“三红”、在乡老复员军人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8730元、8450元、8170元。
伤残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及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也不同程度提升。
调整后,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我省在乡复员军人提标后,抗日、解放、建国后入伍的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9040元、8240元、80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380元,比国家规定的标准高60元。我省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提标后,抗日战争前、抗日战争期间、解放战争期间入党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360元、5640元、4680元。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14.10.201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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