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中院邀请专业陪审员参审知识产权案件

24.06.2014  12:51
 

  安徽法院网讯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时,邀请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市工商局干部汪海晖参与案件审理,尽管被

  告未到庭,法院在吃透案情,解决专业疑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注重证据,讲求法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公司)注册的“古井贡”商标是国家驰名商标。2013年底,个体工商户周某的一位朋友将标注“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10瓶交给周某代售,并约定该批白酒出售后结算货款,售价为90元/瓶。该批白酒尚未售出,就被工商部门查获。经鉴定,上述产品系假冒古井贡公司注册商标“古井贡”牌的商品。铜陵市工商局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周某的非法经营额为900元,并对周某作出900元罚款,同时没收了上述侵权产品。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古井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以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包括律师调查费、公证费等各项合理费用12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

  这类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是牵涉到不少专业知识及证据问题。该院民三庭高度重视,力求办成证据扎实、讲求法理的精品案件。为妥善解决相关专业问题,该院特地邀请市工商局干部汪海晖担任人民陪审员。尽管被告周某未出庭,在依法保障周某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合议庭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陪审员汪海晖特地查阅了该案行政处罚的卷宗材料。围绕该案认定侵害商标权的理由及依据、该案由原告方提供鉴定报告的合理性等问题,汪海晖详细作了阐释,对于赔偿标准的确定、新商标法的适用,审判人员、陪审员一起查阅法律、深入研究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并参考相关案例,结合铜陵实际,认真进行分析、论证。针对被告未到庭的实际情况,因被告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为充分体现裁判公正性,审判人员、陪审员在不能简单罗列证据,要在分析原告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的前提下确定被告侵权事实以及裁判文书制作上要强化说理等方面达成共识。经过认真研讨,该院民三庭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周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800元;同时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