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造成企业损失如何确认?存在盲区
近期,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造成损失而发起的求偿诉讼逐渐增多,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受损的归责原则、赔偿比例、赔偿额度等内容,导致该类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依据不足、尺度不一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庭通过对审理的此类进行分析,总结出上述案件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因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负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用人单位在先行赔付第三方后,要求劳动者就其过错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该类案件主要涉及出租汽车及快递投递行业。例如,因出租车司机全部责任造成行人及第三方车辆损伤的,出租车运营公司先行赔付后往往起诉要求责任司机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一般为10万元以上。
二是财会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财务账目损失或税务罚款。该类案件主要涉及用人单位的会计、出纳等人员。例如,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进出口贸易企业未及时申报出口退税,导致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进出口贸易企业起诉财务人员主张出口退税损失,实践中个案的出口退税损失金额可达上百万元。
三是项目管理人员在离职过程中因工作交接不畅导致用人单位项目损失。例如,项目管理人员离职,但未履行《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导致用人单位项目运行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要求离职项目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该类案件实践中往往与离职项目人员主张劳动权益的案件同时发起,具有对抗性质。
四是销售人员向客户赊账,在离职前未追回的,用人单位要求销售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或后续追索协助义务。该类案件在销售企业较为多见。由于部分销售企业营销活动不规范,赊销账款往往需要具体销售人员进行催讨,否则极易形成呆账。
五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借支差旅费用,离职前未进行财务销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核销票据或返还借支款项。部分出差频繁的商务人士往往从用人单位借支大额款项用于出差费用,依据财务制度需要事后提交票据进行核销,但部分劳动者在离职后仍未完成票据核销义务。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认为,由于法制上的空白区,使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
一是用人单位损失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第三方赔偿款项或有权机关罚款等金额较易确认,但对于未及时工作交接的损失则难以确认损失的发生及金额。同时,关于尚未收回的赊销账款作为应收账款或法定债权,能否视为损失亦存有争议。
二是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一般为过错责任,而劳动者因职务活动导致用人单位损害发生的,法律规范中就归责原则并无明确的条文规定,而该类法律规范的缺失往往造成个案审判法律适用层面的障碍。
三是劳动者的过错赔偿责任如何划分。由于客观损失发生系劳动者履职活动造成,在认定损失赔付责任时,用人单位自身的企业经营风险、经营管理责任是必须要考虑的责任因素,但相关法律规范就“企业经营风险”背景下的员工过错赔偿责任并无明文规定。
四是参照过错原则推定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具体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有无金额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为价值取向,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损失金额往往高达数百万元甚至更高,相对而言劳动者的工资则是微不足道,赔偿金额若过高,势必导致职业风险过大,如何进行平衡亟待商榷。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提出建议:一是损失的确认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准,对于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的债权,不宜认定为损失;二是在认定过错时,必须要考虑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即严格审查损害的发生与劳动者岗位职责之间的关联度,不得肆意扩大;三是在确认过错程度时,要综合项目人员的人数、管理人员过错、企业经营风险等因素全面考虑;四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过错程度综合认定,避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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