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国外警察的绝对权威
13.05.2014 18:37
本文来源: 公安局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警察执行公务给予了较大的法律保障。在英国,根据相关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完全有权就某一罪行对任何人进行讯问。与此同时,《英国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时,不得作虚伪回答或提供导致警察发生错误的陈述,若发生了此类情况,被讯问者就会因为导致警察浪费警力而构成伪证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按英国1967年刑事法规定,一个正执行职务的警察若合理地认为有人故意妨碍他对另一个人实行合法的逮捕或拘留,他可对该人实施无证逮捕。
“敢抵抗,就开枪”
对于警察的执法行为,你敢有反抗的略微表示吗?你敢,警察就敢开枪。较发达国家对使用合法暴力给予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旦警察表明身份,你的举动只要让警察认为你有袭击的可能,警察就可开枪。奥地利的刑罚中没有死刑,但若犯罪分子暴力反抗,就有可能被警察当场打死,并且是合法的。如果被盘查方一旦出现使警察误会的动作,处于戒备状态的警察可能会出于自卫的目的而开枪,法律则难以追究警察的责任。
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对罪犯(重罪或轻罪)实施合法逮捕时遇到反抗,使他有理由相信被逮捕者即将对他进行人身伤害(致死或致伤),并且合理地相信了对被逮捕者使用适当暴力是制止其反抗的唯一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使用适当暴力是法律许可的,视具体案件可包括致命暴力。在重罪犯逃避逮捕或者从监所逃跑的情况下,抓捕者对其使用暴力也是许可的。”《日本警察官执行职务法》第7条规定:“警察官为了逮捕犯人或防止犯人逃走,或者为了制止犯人抵抗的需要,在认为有相当理由的场合,按照事态,在合理判断的必要限度内,可以使用武器。”“认为有相当的理由‘包括’现行凶恶犯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相当于三年以上长期惩役或监禁,或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该人已犯了凶恶罪,并对警官执行职务抵抗或企图逃走时”。
在美国,随时准备依法开枪是警察必备素质。2006年4月17日在洛杉矶发生了一起误杀事件,一对墨西哥裔情侣吵架后,男方开枪打伤女方后逃跑,巡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不远处有一个人的穿着、长相与疑犯相近,就叫对方举手站起来,对方却掏出枪来,警察立刻将其击毙,后来证明是误杀。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美国警察对袭警的警惕性和法律对警察依法开枪的支持。全美民间约有2亿多支枪,美国法律禁止鸣枪警告,因为鸣枪警告往往让逃跑者跑得更快,袭警者下手更狠。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随时准备依法开枪。
强硬立法应对袭警
袭警是世界各国的“流行病”,但与我国不同的是,发达国家警察的“老虎屁股”就是摸不得,为什么?他们对袭警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不少国家在《刑法》中直接单设“袭警罪”,或在某些条例中对各种扰警、违警、袭警分别予以规定,以此凸显警察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袭警行为的威慑作用。
美国在刑法中就单设了袭警罪并规定:“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对普通美国民众来说,不要被警察误认为有袭警企图,这很重要。如果开车时被警察拦下,司机停稳车后,应该摇下车窗,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等待警察的指令。未经允许千万不要乱翻东西,更不要擅自开门下车。因为一名警察检查证件时,他的搭档就站在车的另一侧,时刻准备开枪射击袭警者。
一些国家虽然和我国一样没有在《刑法》中直接单设“袭警罪”罪名,但他们的法令中都很清晰地罗列了妨碍、侵害警察执法的各种具体行为,并有各种行为的处罚种类、量刑幅度。如《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中虽然把警察的权利和保障放在有关公务员的规定内,但它的规定相当详细,可操作性很强。第十章“藐视公务员法定权利罪”,共19条,对受处罚的行为罗列得清晰细致。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警察在正常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辱骂警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曾有报道称,悉尼奥运会期间,澳大利亚一男子因向一警察丢一片废纸被控以“袭警罪”而被逮捕。
组织保障
单靠法律保障是不够的,警察的另一个靠山就是相关组织——警察代表机关。1964年颁布的《英国警察法》堪称诸多警察法典中最为丰富的一部,它构成了现代警察组织的宪章。该法在第三章专门对警察代表机关的宪章。该法在第三章专门对警察代表机关的设置、职能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凸显了警察代表机关在维护警察权益方面起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设立了各种可代表警察机关和警察权益的代表性机关,并在维护警察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洛杉矶警察联合会和警察委员会近期通过努力,终于将现行的投诉警察程序进行了修改,依据投诉性质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有效地保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本文来源: 公安局
13.05.201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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