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29.12.2014  20:58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这标志着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面清理进入实施阶段。

      通知要求,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通知明确了要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长效管理机制。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省、市、县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这些机制包括: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二是建立清单制度,三是建立举报制度,四是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通知还明确了清理现有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下级财政部门报备的清理方案,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验收工作,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全面总结本省(区、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代拟清理情况报告,呈请省级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