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02.07.2014  12:15
 

  皖国土资函〔2014〕987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县、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切实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凡属于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其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义务主体为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即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一律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解决,指标价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具体协商,但项目建设单位已经交纳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充抵指标价款。县(市、区)确实无法解决的,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解决。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确实无法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省辖市政府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在省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平台竞买,也可由省辖市政府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与愿意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省辖市政府洽谈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对于出售给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当年平均价格的地方,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二、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其中,属于国家8000亿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可实行边占边补,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数量、质量相当的补充耕地任务。其他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要在组织实地踏勘的基础上,说明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情况,主要包括:拟占用水田、水浇地、旱地的数量和比例,预先安排的已报部备案的补充耕地立项或验收项目(备案号),同时对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质量作出评价,达到占补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要求。其中,占用水田与水浇地的必须补充水田与水浇地。对于备案的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占用耕地质量等级的,要更换质量相当的补充耕地项目,或者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作出承诺,在项目用地报批前,通过追加投入、实施“旱改水”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达到占用耕地质量水平。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承诺情况进行审查认可,并对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妥善解决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和复垦问题。 重点工程建设在选取临时用地的位置时,应当避让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做到五点:一要依法审批;二要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并通过评审;三要根据土地权属,由用地单位与有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四要实施耕作层剥离,用于提高复垦耕地的质量;五要在施工完成后必须按照复垦方案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并通过验收,确保复垦后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为了不影响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规定,对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因施工中取弃土场、临时便道等临时用地位置未明确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对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完成评审时间等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用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前,要严格审核土地复垦资金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土地复垦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得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