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28.07.2015  16:29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作用,日前,省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意见》要求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分离,按要求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切实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严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关,推行执业前谈话和执业辅导制度。建立并坚持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党组织建设。

意见》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作了细化,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加强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等。规范人员管理,为全体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建立人员流动管理制度,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转入、转出等报批手续。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要求各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基层法律服务办案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在同一考核年度内被投诉两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该所发出整改通知并对该所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报请市司法局暂缓该所通过年度检查。

意见》同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党委政府及社会公众更多地关心、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努力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厅基层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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