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5.06.2016  16:05
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松、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污染环境,宣传、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经济用药,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防止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以下简称过期失效药品)流入非法回收者手中,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污染环境,建立并落实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长效机制,宣传、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经济用药,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增强群众主动送交过期失效药品的积极性。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期失效药品是指:居民家庭中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或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可能导致无法保证质量安全的药品。
第三条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将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再次销售给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自愿报名的原则,选择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具体负责回收工作。未列为定点回收的药店,不得擅自组织药品回收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指导定点企业制作“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见附件1)。
第七条  定点回收药店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保管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对居民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拒收。
第八条  申报“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 GSP 认证的合法企业;
2.经营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
3.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做到给予送交过期失效药品的个人一定奖励。
第九条  申报定点回收药店应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择优的方法确定。具体程序为:企业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药店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应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簿》(见附件3),记录回收日期、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及送交人、接收人。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集中存放于回收箱内,对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及其它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区域,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十一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收集各定点回收药店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并统一组织销毁,药店不得自行处理。收集时应清点核对药品基本信息,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回收药店实行不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药店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再行销售或流入社会。对管理不善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回收药店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承担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其承担社会责任,并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做好过期失效药品监督销毁和给予定点回收药店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对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略)
2.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申请审核表(略)
3.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簿(略)

4.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