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缺填提车时间 不加价别想提车 皖汽车投诉增加

19.03.2017  06:10

2016年3月20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在某 汽车 4S店看中一款高尔夫现车,3月16日签订订购车辆协议,3月17日签订汽车销售协议,并交付了15000元定金。张先生18日去提车的时候,汽车公司表示不能按协议价格120000元销售,要加价6000元。张先生认为不合理,故投诉至消保委。

接投诉后,消保委于当日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初步确定,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4S店在汽车销售和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事先谈定一个较低的价格,在消费者签订合同提车的时候加价。同时,合同内容本身制造陷阱,在车辆交付时间一栏未写具体提车时间。消费者若不加价6000元,则无限期拖延提车时间;若消费者放弃购买,则无法取回定金。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汽车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拒不履行,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协议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经调解,该4S店给出三种解决方案:按协议价格120000元销售;按126000元销售,给消费者配备导航、赠送保养等;消费者若要退车,退还定金15000元。最终张先生选择退车、退回定金。

重点整治4S店“霸王条款”等问题

记者从安徽省消保委获悉,2015年,全省12315及各级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汽车咨询、投诉案件7401件,而到了2016年,这一数字增长了13.53%,达到了8402件。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 合肥 市工商局决定从2017年3月15日至9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4S店及二手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检查汽车4S店、二手车汽车销售企业的主体资格,重点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是否一致,有无存在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检查汽车4S店、二手车汽车销售企业的相关合同文本,重点检查有无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和利用“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等合同违法行为;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销售行为,重点检查有无出售报废汽车、拼装车、非法改装车以及销售报废汽车总成等违法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