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只是被蟊贼租用 驾驶人为何被判刑?

25.11.2014  18:40

  事前未合谋盗窃,事中未参与盗窃,事后仅按双方约定开车送人,驾驶人付某某近日却被镜湖区法院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这是为何?

  付某某开车接送的是李某某(女)、杨某及吴某某,三人均有前科。2014年2月,李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邀集杨某、吴某某到外地共同实施盗窃,二人随即答应。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做生意为由,与付某某达成包车协议,由付某某负责送三人去外地。

  2014年3月1日中午,李某某、杨某、吴某某、付某某来到芜湖市新市口附近金三角古玩城。李某某、杨某、吴某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付某某将车停在街边等候。

  李某某、杨某、吴某某进入张某经营的稀珍珠宝行,其间,杨某、吴某某假装购买玉器吸引张某的注意力,李某某伺机盗取了柜台中的四件绿色翡翠玉器(后经鉴定价值为99667元)。

  后三人回到车上让付某某驾车带其离开芜湖。付某某见三人神色慌张,怀疑李某某、杨某、吴某某可能实施了盗窃行为,然后开车带三人离开。回到广东省佛山市后,李某某将两件玉器以3000元的价格卖出,剩下的玉器一件给了吴某某,一件留下自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四被告人进行网上追逃。2014年3月27日,四被告人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2014年3月29日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公安机关将在李某某、吴某某处查扣的玉器两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三人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虽然被告人付某某事前未与李某某等共谋盗窃,事中也未参与实施盗窃行为,但其在发现李某某等人可能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仍然驾车帮助李某某等人逃离案发现场,属于窝藏行为,法院遂以窝藏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