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借他人买车 差点“摊上事儿”
给亲戚朋友帮忙本来无可厚非,可在给他人帮忙的同时也要多留个心眼,否则就很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事儿。这不,近日一市民把身份证借给朋友买摩托车落户就差点“摊上事”。
市民张明(化名)为了帮助外地户口的亲戚李德(化名)买车落户方便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近日差点“摊上事儿”了。
五一期间李德驾驶着摩托车回老家宿州过节,路上与一辆电动车相撞,以致电动车车主王丽(化名)受伤。王丽住院花了3万余元。
受伤者王丽则认为李德是驾驶者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张明作为车辆的登记车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要求张明也要赔钱。
张明觉得虽然车子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可出交通事故这事儿和自己没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开始李德是不愿承认车子是借我的身份证登记的。后来,在我们双方的共同协商以及亲戚的调和下,他才愿意承认,本来都是关系不错的亲戚,可为了这事儿搞得彼此都很不愉快。”张明说。
淮北市相山区法院附近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孟春江律师表示,如果李德对车辆权属的陈述与张明一致,受伤者王丽对此陈述也无异议,那么张明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对车辆实际支配、运行和收益,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李德和张明的说法不一致,不承认车辆的实际归属,那么就无法查清车辆的实际归属情况,如果李德这次出事故时出现喝酒等情况,那么张明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孟律师介绍,司法实践中,名义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能够查明车辆的实际车主,一般分如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同时参加诉讼,并且承认车辆的实际归属情况。因登记车主并未出资购买和使用该车辆,不是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实际归属者,且登记车主能够证明其在出借身份证给他人购车的过程中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方对借用身份证购车一事没有异议,则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如果出现实际车主不承认车辆实际归属、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形,而登记车主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那么就无法查清车辆的实际归属情况。因车辆登记具有物权公示作用,对于善意第三人,登记车主就是车辆所有人。如果登记车主认定为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般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的驾驶人存在无证、酒后驾驶情况,车辆的登记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还提醒,公民身份具有专属性,出借身份证明应谨慎,否则出借不当,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淮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