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上门送文书 服务群众见真情
23.09.2015 11:38
本文来源: 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2015年9月6日下午,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在被告人因受伤卧床不起的情况下,深入乡村,到邻省被告人家中将判决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对判决内容进行说理释明,答疑解惑,当事人及家人对办案人员纷纷点赞。
原来,2014年10月17日午后,被告人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姐姐和外孙沿S204线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临泉县韦寨镇某路段时,因柏某某操作不当致摩托车侧翻,其妹妹、外孙被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皖KU3163轻型货车碾压当场死亡,柏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经临泉县检察院公诉到临泉县法院后,办案人员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全面、客观调查取证,及时查明案情。同时,在被害人近亲属向临泉县法院另行提起的对刘某某的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相互沟通,对三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被害人近亲属与刘某某、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柏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认定,对被告人柏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文来源: 法院
23.09.2015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