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通报5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浙江两制革公司将330吨“黑色油状物”运至宿州一处山坳倾倒,蚌埠一家化工企业将20吨对人体神经系统有害的固体废物倾倒在淮河大堤内……7月8日,省环保厅公布5起非法倾倒工业危险废物重点案件,涉案人被追究刑责。
通报的首起案件是发生在宿州的跨省“倾毒”案。去年5月25日,宿州市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该市埇桥区解集乡泉景村一处采石山坳里有人非法倾倒废物,约数百吨,为黑色略带刺激性气味油状物。经采样分析,倾倒废物中主要含有二甲氧基-苯酚等有毒物质,属危险废物。埇桥公安分局和环保分局随即联合成立专案组,于8月侦破此案。今年3月14日,7名涉案人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不等。案发后,两公司缴纳生态恢复等费用共计390万元。
其余四起案件分别发生在滁州、蚌埠、全椒、六安。肇事方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去年先后将10车共计338.26吨强碱性含苯系物废水委托他人运至滁州经开区倾倒,污染农田、鱼塘等,16名涉案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去年9月,安徽佰仕化工有限公司将20吨人体摄入可造成神经和血液系统类疾病的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蚌埠市禹会区淮河大堤内,3名涉案人员均获刑;去年12月,位于和县乌江工业园的安徽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将18吨黑色液体废弃物通过转手人、倾倒人倾倒在全椒县经开区,公司法人代表等涉案人被刑拘;今年4月,六安金科工贸有限公司将4.68吨油漆废渣、废油漆桶等物品非法倾倒,公司法人代表、运输人等涉案人被刑拘。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提醒公众,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细化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环境污染刑责的认定标准。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责任人将被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