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暖手宝成“温暖炸弹” 商家须赔偿(附案例)
案例
一个月前,一家超市为招揽顾客而发布广告称:凡一次性购买商品总价达到400元者,均可获赠高级、精致的暖手宝一个。陈女士购买500余元商品后,获赠了一个。不料,第一次充电使用时,暖手宝便出现突然爆炸,虽然陈女士惊觉躲闪,但手掌仍被细片击伤,导致花去6000余元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鉴定,方知超市赠送的暖手宝,是将收购的废、旧暖手宝,经维修、翻新而成,不仅质量差且根本无法保证安全。面对陈女士的索赔,超市却以暖手宝只是赠品而非卖品为由拒绝。那么,超市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超市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暖手宝虽系赠品,超市也应保证质量。《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超市宣称一次性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便可获得暖手宝作为赠品,属于兑换赠品式的有奖销售,也就决定了超市同样必须对暖手宝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加以保证。超市将收购的废、旧暖手宝,经维修、翻新后,在质量差甚至根本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作为“高级、精致”的赠品向顾客发放,明显与之相违。其次,陈女士有权索要赔偿。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正因为超市的行为已经导致陈女士的伤害以及在医疗费用方面的实际损失,自然也就不得借口只是赠品而非卖品来推卸责任。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姑且不论超市明知暖手宝存在瑕疵甚至隐患,却故意隐瞒,从而应当担责,仅就超市赠与的对象只是针对购买商品的顾客,即只有在顾客履行购买义务之后才有权获得暖手宝,表明超市的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因而也同样必须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