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给您吃颗定心丸[第353期司法连线]
公证与生活
赠与合同——给您吃颗定心丸[第353期司法连线]
【案情】小李高中毕业即将出国留学,但最近有件事情让他心烦意乱。原来小李的爸妈去年就背着他离婚了,为不影响其高考,直至近期才将离婚事实告知他。小李爸妈都是做生意的,积攒了不少财富,离婚时对小李日后的生活也做了安排。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两处价值数百万的门面房赠与小李。但考虑到门面房过户费较高,并没有过户到小李名下。这几天传出老爸将要再婚的消息,让小李很是焦灼。原来小李听说:“你老爸要是再婚了,将来保不准就会反悔把房子收回来不给你了,反正房子也没有过户到你名下。”于是小李便来到合肥衡正公证处咨询,能否通过办理公证解决这个问题。
公证员听后,仔细询问了房产现在的状况:房屋现在没有设定抵押登记,也没有被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并且了解到上述两套门面房是小李爸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没有其他共有人。于是公证员给小李支招:建议小李爸妈和小李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原因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后来,公证处为他们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185、186、188条、192条等关于赠与行为的相关规定,如果小李没有第192条的情形,那么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后,小李父母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的。这也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律效果区别。
【提醒】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夫妻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如一方将婚前财产约定一半给对方,或者婚后将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实际上是在两个拥有特定夫妻关系的人之间进行的赠与行为,有的在真正离婚时就原先的约定互相扯皮,有的称房产没有过户,该约定可以撤销,另一方称不可撤销。如是上述情形,公证员建议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解决此后患。杜红梅
稿件来源:2016年10月13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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