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本”投标、工期“太快”将被否决

22.08.2014  10:15

        晨报讯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相应增加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为避免工地扬尘污染,工程发包方需有专项的环境保护费。昨天,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该条例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不惜低价投标。条例对工程投标报价做了明确限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是大气污染的来源之一。条例明确,建设工程的造价应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工程排污费等。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条例还明确,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建认为,此前多地出现的“楼歪歪”事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赶工期导致的。条例杜绝了上述不良行为的出现,通过法律确定了合理的工程造价和合适的工期,避免为了赶工造成的安全隐患,维护了社会多方利益。晨报记者 王凯